互联网食品经营者要报备网址
近年来,网上销售食品的渠道越来越多,监管难度大。为此,送审稿中明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向颁发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同时应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并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另外,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第三方平台应当与互联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该项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业。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先抽检
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难追溯来源,为此,该送审稿中就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及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